“1985年前,我国酒类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自1982年转型起,酒类企业逐渐拥有了自主经营权,到1985年,我国第一批从计划经济管理转为市场调节的产品就包括酒精、黄酒、果露酒和葡萄酒,基本打破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销售模式,实现了自产自销的市场化发展。”北京市酿酒工业协会秘书长于长水谈到这段历史时对《华夏酒报》记者说。
改革开放确定了市场经济地位,为了向市场经济转型,1982年,当时的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发布了《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报告》规定三类工业产品中的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品、民用小五金、民用小交电、小日用杂品、小农具、小食品和民族用品九类小商品中的6类160种小商品的价格根据国家经济状况逐步放开,价格不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市场调节。定价方面规定,商业选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由工业定价。小商品价格放开为企业经营提供了部分自主权,成为市场经济的开端,为酒类市场放开提供了基础。
据介绍,1983年国家就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征求北京市意见,北京市酒类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就酒类销售自主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销售企业的意见是,为了保证生产企业的市场不被外来企业冲击,保证企业的利润,坚持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企业则认为,为了加快企业发展,实行自主定价,并实行统购统销与自销两种销售模式。会议最终决定实行统购统销与自销两种销售模式,酒类生产企业获得了部分自主经营权,企业自销部分由企业自主定价并申报物价部门审批。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一、 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二、 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
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
三、 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四、 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未将酒类产品列为不准自销的产品,从而结束了实行了多年的酒类统购统销模式,放开了酒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权。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后,先后发布了系列相关配套规定。1984年发布了《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85年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年9月11日,国家经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好小商品生产和经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这一系列规定保证了酒类企业自主经营的合法性,从而彻底打破了酒类统购统销的销售模式,实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