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人 消协据“同类产品不合格”调解赔偿成功

2009-2-1 9:45:10 新华社石家庄 杨守勇 评论(0人参与)
  啤酒瓶爆炸伤人,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河北省工商局、省消协近日以一则案例说明,只要伤人的同类产品同样存在缺陷,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2008年8月20日中午,昌黎县荒佃庄镇后双坨村孔某一家正准备吃饭,孔某不到两岁的小儿子不慎碰到放在角落里的一箱啤酒,并引发啤酒瓶爆炸,致使其上下嘴唇被炸伤。经医院诊断,伤者上唇伤口长2.5厘米,下唇伤口长3厘米。随后,孔某与该啤酒生产厂家联系,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8月22日,孔某向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在孔某家中发现与爆炸啤酒一同购买的另一箱啤酒,其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标注从1998年到2004年不等,大部分啤酒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由此可以确认爆炸的啤酒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啤酒生产厂家应当负主要责任。在掌握事实依据后,县消协与啤酒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生产厂家负担伤者医疗费等681元,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消协专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爆炸很难确定是什么原因,但啤酒厂使用无“B”字标志,混装且超期的啤酒瓶,致使孔某之子被严重炸伤,其要求啤酒厂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啤酒厂应按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就此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乐怡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