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抢夺烟酒专卖店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09-2-23 14:10:15 人民法院报 张玉鲁 彭文峰 评论(0人参与)

  曾因吸毒而被判刑的3名无业人员,出狱后不思悔改,纠结一起,专门抢夺烟酒专卖店名贵香烟,在短短几个月内连续作案,抢夺中华、芙蓉王等高档香烟100多条。2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郭庆周、刘宝春、王者民三被告人十二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2007年9月以来,3 人采取演双簧的方式对市区烟酒专卖店大肆抢夺。他们让一人在租来的车内不熄火等待,2人进入到烟酒专卖店内,其中一人手拿工程图纸和公文包,让人感到是一个工程老板。另一人则是承包人,“千方百计”求“老板办事”,让烟酒专卖店人员拿最好的烟送礼用。当服务员将烟装进手提袋后,又让服务员拿酒,服务员转身时,2人抱起香烟乘坐门外同伙车辆逃离。用同样的手法,3被告人共同作案10起,涉案金额3.5万余元。2007年10月,该团伙在市区内作案时,一烟酒店老板感到他们形迹可疑,遂报警。西工区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庆周、刘宝春、王者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3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郭庆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刘宝春和王者民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鑫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