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黄酒厂诉七酒厂侵权案开审

2009-3-4 8:54:06 《华夏酒报》 李珍 评论(0人参与)
  认为七家生产老酒的厂家模仿了自家酒的包装和标签,影响了“即墨”牌老酒的正常销量,山东即墨黄酒厂将即墨市七家酒厂告上法庭。2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院对本案开始正式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两家被告酒厂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和即墨市第二黄酒厂都分别表示自己很“冤”,声称自己的产品都有注册商标,并没有构成侵权。据了解,这批案件自2月23日起陆续开庭审理,庭审后将由法官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8年底,山东即墨黄酒厂以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即墨市凯旋酒厂、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黄酒厂、青岛即墨市舞旗酒厂、即墨市普润酒厂、青岛即墨源源酒厂等七家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每家索赔10万元。

     在2月23日上午的庭审中,山东即墨黄酒厂的代理人兰卫孝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和“即墨”牌老酒在山东省和青岛市获得的荣誉证书等,证明“即墨”牌老酒的历史悠久,并表示“即墨”牌老酒才是正宗的即墨老酒。“被告酒厂的产品商标、装潢还有字体等都模仿了我们的产品,让消费者混淆不清,影响了我们产品的销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量。”兰律师表示。

     而被告的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的姜雷鸣则认为,他们的产品有自己独立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即墨老酒有上千年历史,不独属于即墨黄酒厂一家,其他厂家也有权生产老酒,而且也注册了正式的商标。”姜律师认为,“即墨”牌老酒的注册商标只是“即墨”两个字,不应该包括“老酒”,“老酒”是一个通用名,其他厂家也可以叫“某某老酒”。

     “2007年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也曾因相同的理由被起诉过,自那次案件调解之后,我们就停止生产那款产品,所以我们现在没有构成侵权。”姜律师表示,他们酒厂对曾经被诉涉嫌侵权的产品已经停止生产了,目前没有生产任何侵权产品,因此希望法院驳回起诉。在庭审最后,即墨黄酒厂表示可以调解,但是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的代理人姜律师却表示他们不接受调解。

     在当日下午的庭审中,即墨黄酒厂的代理人兰律师提出,即墨市第二黄酒厂出产的一款酒和他们的其中一种酒非常类似,而且价格悬殊很大,对“即墨”牌老酒的销售份额造成了不利影响。被告即墨市第二黄酒厂的代理人则指出,他们酒厂是从1985年就开始生产老酒的,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即宝”,是1991年就注册的,同时有独立的品牌和消费市场,他们的产品并没有构成侵权。对于涉嫌侵权的酒产品,即墨市第二黄酒厂的代理人也表示他们已经于2007年10月就停止生产了,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目前还构成侵权。在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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