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要监管与服务并重

2009-4-1 8:36:49 《华夏酒报》 徐军 评论(0人参与)

《华夏酒报》编辑部:  

  即将生效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管,市场流通由工商局负责监管,明确了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应该担负起食品安全责任重担。我在食品行业工作了近20年,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谈谈我个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想法与建议。

  生产领域

  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质量监管的同时,也应该服务于企业,用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经济形势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企业更渴望质量监管部门帮助企业提高执行标准能力、提高计量准确度、提高检测能力,在生产过程中找出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让企业生产出更好的合格产品。

  对于生产领域的监管单位,如果管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出现假冒伪劣问题,且产品流入市场的,应给予监管人员行政处分,出现重大事件,将给予监管人员及主要领导刑事处分。

  生产领域的监管部门在执行法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罚款应该有法律依据。罚款必须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向企业解释清楚,禁止不按规定乱罚款。

  不应该以罚代管。仅仅罚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对那些希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企业来说,生产领域的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找出症结,提出改进措施。

  让企业说实话办实事。记录销售台账目的是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快捷地追溯产品,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该作为日后罚款的依据,那样,销售台账记录就会不真实,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安全。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作为执法人员到企业去检查工作,代表质量监管部门的形象,所以,执法人员应该定期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水准,最好是在每年年终,让企业给监管人员打分,互相监督。

  不要把企业当敌人。执法人员不应该把企业当敌人对待,企业是你监管和服务的对象,相互之间是平等的。

  流通领域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在流通领域销售,作为流通领域的监管单位仅仅做到严格执法是不够的,还要懂一定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担负起流通领域的监管重任。如果在管辖区域内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失察的或消极监管,应给予监管人员行政处分,出现重大事件,将给予监管人员及主要领导刑事处分。

  现在的监管人员检查市场时,只是简单地看看产品有没有手续,甚至有些监管人员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在一年之内就任由其随便销售,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方式使假冒伪劣产品有了生存的空间。

  以流通市场销量较大的白酒为例,有些白酒产品看上去价格便宜,其实不是酒度不足,就是容量不够,有的白酒产品标明50度,实际也就38度左右,容量标明5升的也只有4升左右。对于这样的问题,监管人员只需要有一个量筒和酒度表,就可以现场鉴定出产品合格与否,让那些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销商心服口服,并接受处罚。

  市场监管单位定期按月或季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品产品抽样检查,所需费用由国家担负。

  市场监管人员对食品产品质量的举报,要及时对所举报产品给予检查处理,并为举报人给予保密。

  监管信息要互动

  作为市场流通监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市场销售的食品抽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及时对产品收回,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及时把信息传递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的直接监管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局),生产企业监管单位收到信息后,按规定给予处理并通告备案,对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不合格产品通告的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对那些不严格按规定传递假冒伪劣产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刑事处分。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在监管生产企业的同时,还应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商,让那些假冒伪劣产品没有销售渠道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确保百姓食品消费的安全性。
                      徐军
         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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