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民:酒类监管应当日常化

2009-4-8 8:38:36 《华夏酒报》 尚宝铎 评论(0人参与)

  “酒与其他食品不同,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我国质监部门对酒类管理应做到日常化、长期化。酒类生产企业应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在湖北五峰毒酒案发生后,河北衡水老白干集团副董事长张志民对《华夏酒报》记者说。

  湖北五峰散装毒酒致死4人,成为继2004年广州毒酒案后又一重大酒类食品安全事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毒酒案采访五峰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说,该散酒生产企业具有当地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又有合法的批发部,要保证质量,只能靠企业的自律。



  看过《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此新闻后,张志民认为,这种说法就是质监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部门在推卸责任。质监部门作为酒类生产管理部门,管理和规范企业生产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因此,出现五峰毒酒案此类事件,属于管理部门渎职。

  我国酒类生产有质量法、卫生法等很多法规管理,如果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不给制造者留空子,完全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但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实行抽查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本身就存在管理的真空地带,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酒类生产管理存在一个较大问题,即管理部门往往将管理重点放在效益好的大型生产企业,往往忽视对小作坊的管理。很多地区的小作坊,质监部门常年不去监管,成了管理真空。也正是这种管理真空的存在,致使假酒、毒酒案件时有发生。

  张志民说,职能部门依法办事,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将工作做在平时,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对于存在监管疏漏的,应严厉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等到出现问题后,搞一次群众运动式的清查风暴。如果能做到管理平时化,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

  张志民认为,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第一责任。我国对酒类产品有着严格的质量、卫生指标。当前出现毒酒案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使用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后,又不进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致使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

  因此,张志民认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酒类生产,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维护消费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自身负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无论大小企业均应严格按照标准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生产,够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

  张志民呼吁,我国酿酒企业一定要尽到社会责任,生产高质量产品。同时呼吁监管部门做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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