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质期散装食品不许卖

2009-5-10 17:09:41 现代金报 吕律 沈云 评论(0人参与)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近日昨天,全国工商系统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对下一步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部署,同时,会议就《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讨论,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指出,下一步,全国工商系统要集中开展重点食品、重点区域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打击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检查。

  昨天,会议对《办法》进行了讨论,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国工商部门依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同时,要求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于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同样要按照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对于散装食品,《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食品经营者应禁止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工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不提供购物凭证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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