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消费安全,青海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蔬菜、肉类和水产品等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所有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同时,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该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据的农产品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者使用规定方法进行的快速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皆可作为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明,对于具备这些条件进入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还要实行入市抽检。
此外,市场准入制度还对农村地区农贸市场和餐饮服务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农产品作出具体规定:农民在农贸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由市场开办方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工商部门要对自产自销的农民进行备案管理;餐饮服务业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农产品必须索取并保留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相关凭据,杜绝向无相关质量证明和经营证照的经营者采购。
对于有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在包装、标识等方面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以及使用添加剂的产品,还必须明确标示并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据悉,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将按照分品种、分区域、分步骤实施的原则进行,今年12月,市场准入制度将在全省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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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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