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美在姜堰一商场买了两瓶五粮液后,以厂家、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为由,上诉要求赔偿。5月15日上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蹊跷的是,两被告人准时出庭,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却无正当理由缺席。
肖美在起诉状中称,2008年8月30日,她在选购酒时,看到一匹奔马造型的瓶装五粮液酒,在其透明外壳包装上印着醒目的介绍:“五粮液酒产于四川宜宾,发酵窖池老(最老的达600多年)……4次蝉联‘国家名酒’称号。1991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是我国酒类行业中惟一两度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肖美遂掏了2160元购买了两瓶“一马当先”。
酒买回家后,肖美上网查阅资料得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上世纪50年代初,由几家传统酿酒作坊联合组建而成的,没有600多年的历史,而且上述评奖、评优内容的宣传,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7款的规定,纯属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2008年10月24日,肖美向五粮液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并根据五粮液的相关公告,申请奖金5万元。申请奖金无果后,肖美将售酒的商家和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被告认为原告属于敲诈,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原告的申请报告。被告称,“一马当先”酒上的宣传没有虚假,五粮液公司从未宣称工厂有600年历史,而是拥有600年历史的窖池。包装上宣称的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欺诈。
肖美在姜堰人民法院败诉后,又上诉到市中院。
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志祥说,据他了解,江苏类似案件有10多起。开庭时,一般原告都不出庭,都是由同一个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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