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本次进出口关税调整主要是我国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其中,黄酒和其他发酵饮料的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由42.3%调整至40%,而对麦芽酿造的啤酒和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等基本税率并没有进行调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2010年我国关税调整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本次关税调整,重点突出了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于降税涉及商品少、税率降幅小,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10年的关税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基础尚不稳固,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对外贸易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经过此次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框架下关税的调控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对于酒行业,此次关税税率调整,通过对农产品和农产品相关的机械、肥料等等农业生产资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料和机械设备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将进一步降低国内农产品生产成本,缓解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给酒行业带来的通胀和成本压力,缓解当前酒行业价格上涨的局面。
同时,经过关税税率调整,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高分子产品等高科技、低能耗的机械、信息、环保相关技术和设备将实现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有利于提高酒行业生产效率,促进酒行业节能减排。
在国际合作方面,2010年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等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10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将有利于促进双边进出口贸易,扩大经贸交流,有利于提高协定国酒类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进一步丰富消费者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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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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