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商标之争再起风波 如何界定“关联商品”是此案关键所在

2010-1-1 20:37:16 法制网 周芬棉 评论(0人参与)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几年前的“稻花香”商标之争,如今又面临变数。

  “只有在该判决可能会对今后商评委的裁定及审查标准产生根本性影响时,商评委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业内专家指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提出申诉,这还是比较少见的。”

  南北两个“稻花香”对簿公堂

  在湖北省武汉,有一家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浙江义乌,也有一家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其稻花香牌米线以其非油炸、低热量等特点,行销全国,在长三角地区更是享有声誉。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认为,自己注册的第1293949“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注册的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者并未构成类似商品,随驳回其申请。

  但湖北稻花香对此不服,随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官司一直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何为相关联商品成焦点之争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告诉记者,本案申诉的焦点在于何为关联商品、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特别是对商品的分类如何把握,尼斯商品分类在法院今后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到底能起到何种参考作用。

  有商标界人士对记者分析,在尼斯商品中为同一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小分类,相关联的程度并不相同。不是因为都属于同一类就认为是相似商品,比如,四川白家有一个30类的粉丝白家商标,河南白象也有一个30类方便面的白家商标。同为30类,不同商品商标相同,两者相安无事。当然有时候的确是相类似的。

  黄晖强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申诉对今后标准,特别是类似商品的判定有着较大的影响。

  “浙江稻花香公司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百强食品工业企业,‘稻花香’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稻花香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在国内方便米线行业产销量多年位居前茅。湖北稻花香用这件根本没有生产使用的酱油、醋商标,撤销我们的商标,我们有些想不通。根据商标法,我们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湖北稻花香用于‘酱油、醋’的‘稻花香’商标。同时我们也会依据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一波三折,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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