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保密法修订草案)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安全审查

2010-2-25 10:33:02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始二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介绍,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一些常委会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对保密条件进行安全审查是必要的,但将其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作出上述修改。

  一些常委会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还提出,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向受托方提出保密要求。基于此,修订草案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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