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酒类管理新考量

2010-3-5 9:40:36 《华夏酒报》 尚宝铎 评论(0人参与)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酿酒行业积极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加强技术改造,加快资本整合力度,这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让中国酿酒行业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逆风飞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酒业管理目前却没有很大改善,至今依然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法规,严重制约了中国酿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酒类立法调研一直在进行
     
  酒类商品具有其特殊性,酒的饮用对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有着极大的影响。国家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的制定、实施以及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粮食资源的安全,也关系到广泛的民生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行酒类专卖管理,由统一部门进行管理,当时酒行业在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下,有序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暂停酒类专卖制度,酒行业一直处于没有国家统一的管理法律、法规和执法主体的局面,全国各地仅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酒类管理。地方酒类管理部门依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行业管理,存在法则不统一、管理力度不够、地方保护等弊病,难以有力打击制售假酒的犯罪活动。
     
  有数据显示,毒酒中毒案几乎年年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现在,全国各地共发生假酒中毒事件650多起,中毒致残7000多人,死亡400多人,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为了避免毒酒案件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了酒类立法调研工作,进行酒类专项整治。
     
  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酒类生产和销售管理,最后确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到了1994年前后,酒类法规仍在讨论。
     
  1994年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市场完全放开,白酒行业快速发展,小酒厂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加,白酒产量得以快速增长,到1998年全国白酒产量达到了800万千升,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日益加强。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造假、售假,甚至用甲醇生产白酒,酒类市场一片混乱。1998年,山西毒酒案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市场整顿,行业内再次掀起了呼吁酒类立法热潮。
     
  全国政协数位委员提交加强酒类立法议案,引起全国政协高度关注,组成了由政协副主席赵南起为调研组组长的调研队伍,进行酒类立法调研,并向国务院提交了相关报告,建议酒类立法。
     
  2003年、2004年、2005年、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立法调研,最终因部门间意见不统一、机构改革等原因,没能出台酒类管理法律、法规。

  管理规章出台,行业数据增加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2006年,负责酒类市场流通管理的商务部出台了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酒类流通管理。

  随着商务部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我国酒类行业数字全面飘红,特别是曾问题频发的白酒行业,总量持续以两位数速度增长,产量由349.37万千升上升到了2009年706.95万千升,4年间白酒总量增长近一倍。
     
  由此可见,有统一的行业管理法规至关重要。
     
  目前,由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对造假、售假者不能进行大力度处罚,不能有效打击遏制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为此,在国家强调出台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时,酒行业应做的第一件大事便是酒类行业管理政策的出台,使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竞争,以此真正规范行业发展。

  统一管理法规,行业将有序发展
     
  2010年我国经济如何发展,目前仍无明确说法,但是中国酿酒行业向好的预期却日益增强。
     
  然而,行业向好主要体现在经济统计数据在增加,但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贿赂营销等实质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要解决这些根本问题,必须依靠酒类立法,酒业需要酒类管理法规的有效管理,需要有统一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已经有了单独法规,只有酒类尚无单独法规,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抓紧制定酒类行业管理法规,对生产、流通及税收等各方面予以调整,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以此来维护行业秩序。
     
  在制定酒类管理法规时,我国政府应借鉴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管理方法,首先出台严格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再成立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明确主管部门为执法管理的职能机构。这个部门在管理生产、销售的同时,进行协调工作。在酒类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那些不具备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对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此外,酒类管理需要多部门分头管理,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协调、监督各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对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部门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由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改正,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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