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本报记者对话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品牌都有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便显得尤为重要。走进一些酒类批发市场你会发现,酒类产品鱼龙混杂的现象依然存在,许多酒品的外包装酷似名牌,或是商标与名牌商标类似,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酒类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华夏酒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曹丽萍。
曹丽萍向《华夏酒报》记者介绍,“搭便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较典型的行为,将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标识变换一些细节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直接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将其产品误认为其他知名商品,借他人已经付出努力而开拓出来的市场牟利。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要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样式使用商标,同时,注重商标标识使用的稳定性,消费者从接受到习惯一种商标标识,并能自然而然地将这种标识与被标识产品的生产商联系起来需要一个过程,只有规范、稳定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才容易使消费者辨认假冒商标的产品。另一方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可以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视侵权行为涉及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还是将商标用作包装装潢等行为不同可以分别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酒类企业如果发现市场上有标示着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酒类产品,但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未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权利人则可以向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生产商提起诉讼;如果无法直接找到生产商,也可以向酒类销售商提起诉讼,销售商一般需要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如果销售商能提供合法来源,则可免除赔偿责任,权利人也可以间接地找到生产商;如果销售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曹丽萍强调,要避免侵权案件的发生,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尽量注册显著性强的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可以是自身固有的,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在企业考虑注册商标的时候,建议尽量注册那些自身固有的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这样,在此后使用该注册商标过程中,能充分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标示企业价值和形象的作用。其次,尽量避免注册含有他人已注册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他人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程度专用权的标识,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注册与他人相关标识相混淆的商标存在恶意情节,这样的商标即使被核准注册了,也有可能被撤销。此外,尽量不要以某领域通用名称来注册商标。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有些商标虽然获得了注册,但其本身即具有某领域通用名称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的含义,这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是无法限制他人将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来使用的,如“全脑”、“年度车”这样的词。当然,商标本身是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要素的组合,如果这种组合能明显区别于通用名称的使用方式,具有显著性,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非难事。
“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企业商标不仅是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而且也体现了企业的品牌价值,代表了企业独特的形象和文化。”曹丽萍说,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专用权的特点是权利人仅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注册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要大于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而这个范围的界限往往不易确定,容易引发纠纷。
近几年来,企业保护自身商标的意识逐年增强,并采取多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
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来说,自2007年以来,每年受理的商标权及涉及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逐年增加。这一方面反映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价值逐渐为企业所认知。特别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化,商标的重要价值在一些新兴领域得以显现,如互联网、数字电视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社会上商标侵权问题还较为突出,企业寻求司法救济的需求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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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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