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应深入细节

2010-5-17 9:16:30 《华夏酒报》 石磊 评论(0人参与)
  近年来,我国酿酒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纷纷意识到,自身的品牌、商标都是长远发展的宝贵财富,特别是在文化比拼成为酒类市场竞争焦点的今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意义越来越重要。这种转变与进步固然可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方法上,还有待改进。具体来说,酒厂的产权保护并非注册商标之后就万事大吉,相反,这仅仅是个开端,酒类企业应该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时刻加以重视并开展起来。

     在2009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稻花香”之争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子。围绕着浙江“稻花香”是否侵权的官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92年,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并于1998年注册了“稻花香”商标。2005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稻花香使用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则是在2002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

     仅仅过了半年时间,湖北、浙江两地的“稻花香”就狭路相逢,打起了商标官司。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以其注册的“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国家商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浙江稻花香赢得了一审判决。

     不甘落败的湖北稻花香随后提出上诉。2009年10月,北京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一般消费者容易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对本案重新做出裁定。

     国家商评委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于近日向最高法院申诉。不过对于具体结案时间,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如果单从湖北稻花香和浙江稻花香的商标之争表面来分析,两家各有依据,而且不难看出,双方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自身的品牌非常重视,一方坚决不容许市场上有仿冒者存在,一方全力捍卫自己亲手养大的“孩子”,于是,也就有了上述这场“剪不断,理还乱”的“稻花香”之争。但无论这场争夺最后的结果如何,两家企业因此而付出了大量精力和劳动,并对品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为何会有这种“无奈”之下产生的两败俱伤呢?盖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细节化和日常化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以湖北稻花香为例,其“稻花香”商标早在十几年前就注册在案,依企业的常规思路,这的确可算是高枕无忧了,但却忽视了“酱油、醋”与“方便米线、八宝饭”之间究竟是远亲抑或近邻的细节性问题,于是引发了一场长达8年的品牌官司。

     其实,这正是对广大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的一课: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深入细节,在日常化的细节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把它当成一项自觉的、自发的、长期的工作加以重视,而不是一经注册便束之高阁。这时候,我们的酒类企业应该自我反思一下:知识产权保护离自己究竟是近还是远?倘若问品牌知识产权要不要保护,相信每家酿酒企业都会斩钉截铁地回答:“要!”但倘若再问具体、系统的保护措施以及日常有哪些知识产权维护与监控机制,相信很多企业都难以给出满意的答案。

     当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所付出的成本将越来越大,这类行为的生存空间也将越来越狭窄。但在构建与完善市场基础的过程中,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道路依然漫长,从现实角度考量,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企业本着良性竞争、积极维护的态度去共同建设,唯有生产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从细节方面强化自我保护手段,才更有理由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保护进程充满期待,自然,那也是企业面临未来国际化竞争时所必需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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