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与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试行)》

2010-5-5 14:58:05 保监会网站 评论(0人参与)

  河南保监局与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公通〔2010〕65号),从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机制。一是费率联系浮动适用跟车原则。车辆在被发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变更、转移登记车辆所有人,不影响下一个保险年度投保时上浮交强险费率。二是费率联系浮动只适用于违法行为发生的下一个保险年度,不进行年度累加。三是饮酒1次上浮交强险费率的15%;醉酒1次上浮交强险费率的30%。违法行为按次累加费率,但因饮酒、醉酒原因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四是饮酒、醉酒费率浮动因子和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因子同时适用。各费率因子之间为累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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