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商“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夜场每年向酒商收取千万元
为把旗下销售的洋酒品牌打进我市一家知名夜总会,总部在上海的某洋酒贸易公司不惜掏出一年660万元的巨额“专场费”。昨天,这家洋酒贸易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受到工商部门的立案调查。业内人士透露,我市一些规模较大的夜场每年向酒商收取的“专场费”数以千万元计算。
位于湖滨南路立信大厦的某洋酒贸易公司旗下经销有拿破仑干邑等多个洋酒品牌。昨天上午,工商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在现场找到了多份涉嫌向销售终端支付“专场费”的合同和协议。在一份《日场协议书》上记者看到,“乙方陈列柜内不得陈列其他品牌洋酒”等排他性条款赫然在目。而现场发现的一份经销商与某知名夜场的促销协议更显示,该公司在2007年一年分四期支付该夜总会的“专场费”高达660万元,作为交换条件,夜总会承诺每季度销售7500瓶该公司旗下的高档洋酒。
为核实情况,工商人员用该公司固定电话与身在江西出差的老板取得了联系。这位老板坦承,他们曾因向终端销售商支付“专场费”受到上海工商部门的查处。但他也辩称公司现在已停止了支付“专场费”的做法,并称支付给夜场的几百万元是“场地装修费”。
“在实际操作中,酒水进场费已经演化出多种形式。”工商人员告诉记者,“比如所谓的形象装修费、回扣、奖励、差旅费、购物卡、现金卡等都可能涉嫌变相商业贿赂。”昨天,在轮渡国际银行大厦的一家洋酒贸易公司检查时,工商人员就在业务员的办公桌前找到的一张“员工注意事项”,上面明确要求员工将“陈列费”统一写成“灯箱陈列租赁费”,“空瓶回收费”统一写成“空瓶回收服务费”,请客户旅游的费用则应统一写成“经销商会议费用”;此外,“返利”、“销售奖励”等“敏感词”也被明令禁止使用。
针对酒水进场费越来越隐晦的做法,昨天,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商家的做法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参考额外的收入是否以明示方式支付、是否入账等等。该负责人透露,近年来,随着工商部门对商业贿赂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加,商业贿赂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但类似进场费这一类的商业贿赂,将成为今年我市各级工商部门整治和打击的重点。据悉,下一步工商部门还将联合纪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医疗、金融、电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查处力度。
基本含义就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都有对商业贿赂的具体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另外,“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因此,只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就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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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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