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标识
5.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5.1.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5.1.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5.1.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4 保质期;
5.1.5 产品标准代号;
5.1.6 贮存条件;
5.1.7 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1.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
根据卫政法函[2010]162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列入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共同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按照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和卫政法函[2010]162号通知要求,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标准制定的组织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对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组成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相关人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 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该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包括:标准名称、使用范围、定义和术语、命名原则、要求和标识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
3) 起草工作组依据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4月中旬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2010年4月底,又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进一步采纳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