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名酒 侵权判赔

2010-7-15 18:32:11 中安在线 杜奇、周甜甜 张琴 黄娜娜 评论(0人参与)
  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张进力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万元。古井好酒美名扬

  古井贡酒公司是中国酿酒界的著名企业,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白酒。其产品古井贡酒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之一,获工部质量大赛金奖和出口产品金奖,被世人誉为“酒中牡丹”。其所注册的“古井贡”商标,于1999年1月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14号审定为驰名商标。其产品古井贡酒是中国名酒。

  美名被冒用——可气

  2008年6月份,张进力来到亳州市谯城区幸福桥西边路北的宾馆内,约甘建民到宾馆后,两人商量由张进力负责生产加工假古井贡酒,然后由甘建民在亳州进行销售。2008年6、7月份,甘建民从浙江省苍南市龙岗镇购买假古井贡酒酒类外包装,交给张进力1100套(每套6瓶)。

  美酒被勾兑——可恨

  张进力把购买的假冒“古井贡”商标交给山东曹县庄寨乡村民刘永坤,让其制作假古井贡酒(黄包装38度)1100箱。见利忘义的刘永坤深知制售假酒尤其是名酒利润丰厚,于是坦然接受张进力的请求,并迅速组织实施假酒制造计划。刘永坤将加工好的假古井贡酒以每箱35元的价格给张进力,张进力以每箱39元的价格给甘建民,甘建民则以55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谯城区乡镇的商店和超市。

  一纸判决判赔6万——可慰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进力未经古井贡酒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假冒)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古井贡酒”商标系驰名商标,其商标项下的“古井贡酒”是我国白酒中的名酒,被告张进力生产销售的假古井贡酒有1100箱,冲淡了原告的产品销售市场,张进力的行为造成原告较大损失。考虑到张进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古井贡”商标的声誉,原告的产品的产地、主要销售地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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