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溯源须跨五道“坎”

2010-7-27 16:29:14 《华夏酒报》 伍程凌 评论(0人参与)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各省、市、自治区的酒类管理地方法规也都有同样的规定。应该说,溯源制度是我国酒类流通管理的新举措,溯源制度的提出,标志着我国酒类流通监管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规章,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成为各级商务部门开展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规范酒类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逾4年,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尚处在初步建立的阶段,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完善和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不断摸索和探讨。

     笔者认为,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起码需要跨越下列五道“坎”。

……详见《华夏酒报》7月28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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