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商标申请变难 茅台不能称“国酒”?

2010-8-6 9:00:14 《华夏酒报》 陶斯然 评论(0人参与)
  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新规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  “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这意味着,从该标准生效之日开始,常见的“国酒”或“国烟”等说法,将无法获得工商总局的批准。

     笔者在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发现,自2001年开始,茅台公司分别三次申请“国酒茅台”的商标,但这些商标目前的状态均为“已经无效”。

     8月4月,笔者登录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阅商标“国酒茅台”。其中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申请的申请号分别为1991120和1991122的“国酒茅台”商标均显示“商标已无效”。同样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8月1日申请的申请号为5514889的“国酒茅台”的商标也显示“商标已无效”,同时商标流程还显示“驳回复审”。

     对此,笔者致电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新规定对之前申请成功的企业无效,如国窖1573这样的品牌依然可以放心使用。对于新申请的品牌,如果其情况符合事实,经过多方面因素综合,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申请到国字开头的商标。”不过,该工作人员强调,“还是要看具体的案例。”

     “从法律上而言,官方没有批准其‘国酒茅台’的商标,茅台并不拥有‘国酒’这一称号的独一性。”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春泉如此表示。

     对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此,香港独立财经评论人士潘大曾撰文表示,“茅台的概念不是独一无二的,茅台也不是‘国酒’。”

     事实上,对茅台公司而言,“国酒茅台”是其品牌最为核心的一部分。

  一位研究贵州茅台的分析师曾向笔者表示,茅台最大的价值,在于品牌,“事实上,大家喝茅台都是喝它的品牌,它背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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