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进行了修改。10月27日,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印发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并确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的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办法》中对申报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的产品、规模、效益负债与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和办法、运行监测都做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酿酒行业中的泸州老窖、稻花香、山庄老酒、高洲等白酒企业,张裕、长城、汉森、亚洲红、云南红等葡萄酒企业,宁夏红、劲酒等果露酒企业,拉萨等啤酒企业,梅河阜康等酒精企业均获得认定,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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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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