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假一罚百”有学问

2011-3-16 16:39:02 解放网 周柏伊 侯荣康 吴艳燕 评论(0人参与)
制图 刘京

  袁先生在一家超市的酒类专柜买了两瓶“五粮液(000858,股吧)”,购买时店家信誓旦旦保证酒是真的,并在发票上写下“假一赔一百”承诺。然而,当袁先生将酒送去有关部门鉴定,得出的结论却是假酒,于是引发索赔纠纷。袁先生要求经营者张先生按承诺退还购酒款1378元,并作出酒款一百倍即137800元的赔偿。近日,徐汇法院依照《合同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宣判,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酒款,并作十倍赔偿。

  去年8月24日,袁先生来到位于本市罗秀路一家超市的酒类专卖柜台。他先是询问店主张先生有没有“茅台(600519,股吧)”,有多少?当店主回答有,并拿了一瓶给他后,他又问有没有“五粮液”?店主又递上一瓶“五粮液”。袁先生最后选择了“五粮液”,并说要买一大批。店主回答,就剩两瓶了。于是袁先生买下两瓶酒,并要求开一张发票,又问店主说,现在假酒多,你们怎么保证这“五粮液”是真的?店主回答,店里有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假一罚一百,并把这五个字写在了发票上。

  一天后,张先生接到袁先生电话,说通过市酒类专卖局委托”五粮液”集团鉴定,那两瓶“五粮液”确实是假的。两个月后,张先生收到了徐汇法院的诉状副本和传票。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对原告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袁先生是专业 “打假”人员而非普通消费者。被告作为个体经营者,所经营的柜台与超市有特许经营协议,进货渠道是有保证的。与此同时,对于原告送检的两瓶”五粮液”是否出自被告处,以及鉴定结论是否有瑕疵,被告也提出疑问。对于原告的百倍货款索赔诉请,被告认为“假一赔一百”是赔偿原告一百元,而非原告理解的按一百倍赔偿。原告的诉请金额过高,超出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禁止“知假买假”的规定,所以,公民的消费目的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任何公民只要从经营者处按零售价格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两瓶“五粮液”,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五粮液”是假冒产品,被告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对被告关于争议白酒不是从其处购买以及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票上附注的“假一赔一百”应如何认定。法院在综合案情后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假一赔一百”应视作双方对违约金的特别约定,但被告抗辩“赔一百”即是赔一百元,对被告作出的有利于其一方的解释结果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一百倍的违约金,已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显然过高。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可依法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原告所购商品的种类及性质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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