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凡关心酒类流通管理的读者或许会问:难道有没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啤酒?笔者的回答是:有,不仅有,在某些地方还比较普遍。读者或许又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许多地方性酒类管理条例,不都明文规定酒类流通应当实施《随附单》制度吗?笔者只能说:不错,可是有些地方的啤酒却享有不实施《随附单》制度的特权。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啤酒生产厂家以啤酒“销售量大、利润低、没有假货”等为由,要求不实行《随附单》制度。但是,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许多地方性酒类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酒类流通应当实行《随附单》制度。这个“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就是说,这个“酒类”不仅包括白酒、葡萄酒等产品,还包括啤酒。
何况,啤酒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的理由中“没有假货”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其实,啤酒的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存在。2月25日,《华夏酒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假冒高端啤酒生产已成产业链》的文章,就透视了不法厂商制售假冒高端啤酒的事实。难道不应当引起有关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吗?
酒类流通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建立和健全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步骤,其目的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酒类进入流通领域,而且,一旦在流通领域发现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就可通过该批酒类的《随附单》追溯其源头,从而达到标本兼治。
如果任由啤酒搞特权,不实行《随附单》制度,不但酒类法规得不到落实,而且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也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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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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