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条规避“醉驾入刑”的路线?

2011-5-10 8:51:14 南方都市报 西门木 评论(0人参与)

  5月7日凌晨,海珠区怡乐路一辆白色跑车撞飞两名行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肇事车上的一男一女随后打的逃离现场。一起罔顾人命的交通事故再次显示出网络的力量,事发后,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微博“通缉”肇事司机。事情很快就有了结果,时隔一天之后,肇事者杨某于8日晚自首。

  事情好像进行得大快人心。不过,媒体报道说,事发现场有目击者称曾闻到肇事车上男女身上带有酒气。

  事情又复杂了。肇事者涉嫌酒后驾车。

  如果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前,对于这起事故的定性应该没有太大影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应该按照涉嫌交通肇事罪论处。不过,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衍生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之后,肇事者是否饮酒,使事故的定性发生了变化。

  5月1日开始,“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只要醉酒驾车,就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与需要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比起来,无疑是要严厉得多。

  因此,在怡乐路飞车逃逸案中,假如肇事者真是醉驾的话,肇事者醉驾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致人死亡又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该是属于从重处罚的条件。

  现实从来都要比理论复杂一些,复杂就复杂在,7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8日晚投案自首。有这一天的时间,就算是醉酒,那也该醒了。而法律于是就面临着这样的尴尬:涉嫌酒驾早已经无法举证,交通肇事后又逃逸呢?没有关系,因为肇事者自首了,也就有了从轻处罚的情节。

  从中我们似乎看出一条规避“醉驾入刑”的路线:酒驾———肇事后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举证不能———以自首论——— 从轻处罚。

  我们也许只能相信,关于是否醉驾,肇事者是否属于“自首”,警方总能弄清楚。不过,新闻里也说了,警方也表示这些仍“待查中”。希望这只是我的杞人忧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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