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应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

2011-5-9 11:27:39 云南信息报 李万友 评论(0人参与)

沸沸扬扬的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再掀波澜。中石化宣布,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被罚款13万元,降职留任。《证券市场周刊》分析认为,鲁广余的行为不只违纪,还涉嫌违法,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此外,中石化并未公布“天价酒”财务账本、发票,透露出公司涉嫌财务造假。

鲁广余的所作所为,确实不止违纪那么简单。《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其一,其二:浙江舟山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两年里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日积月累,其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公款44万元,最终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按贪污罪论处。这是司法成例,可资参照。

如今媒体分析,一语道破天机。归根到底,一是对照法律看问题,二是指点“迷津”。换言之,对中石化“天价酒”事件主角鲁广余所犯错误,应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既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民心所向,重要的是,有了这样的威慑,鲁广余们才不敢铤而走险。

问题摆在那里,不是“自纠自查”、搪塞或者不闻不问,就可以拖得过去,捂得住的。在民意、反腐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面前,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这些常识、原则,媒体、网友、百姓都明白,可反腐部门似乎还没明白。不知是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但不管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既然媒体指点了“迷津”,反腐部门就不能装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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