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意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011-11-30 9:46:33 《华夏酒报》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1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
  
  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合并分立的四种形式,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二是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三是明确合并分立登记的申请程序,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四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计算方式,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五是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六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分公司的处置、登记方式;七是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八是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考虑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已有规定,该意见仅适用于内资公司。
     
  按照以往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后,有的公司继续存续,有的公司需要解散,还有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这些公司都需到工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新设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存续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一次兼并重组要办理多次登记手续才能完成。意见提出,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
     
  意见提出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按照处置方案对分公司作相应处理。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意见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按照处置方案作相应处理。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为支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扩大规模,支持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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