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无疑会在2011年的法治大事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新罪名让“醉驾”这一受诟病已久的行为受到更有力地约束。
2011年,围绕“醉驾入刑”的议论从未停歇。但是,在所有的讨论中,人们忽视了一个话题——“醉驾入刑”的台前幕后。
2010年全国“两会”上,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有评论认为,正是这份提案,促成了“醉驾入刑”。说到这份提案,就不能不提到一个人,他就是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近日,施杰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提案出炉的前前后后。
讲述
这份提案与四川孙伟铭醉酒驾驶案有很大关系。
2009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孙伟铭的父亲找到了我。在考虑是否接受委托期间,我通过研究相关资料,对一审判决结果得出了初步评价: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刑期应在有期徒刑7年内。随后,我接受了孙伟铭父亲的委托,担任这个案子的二审辩护律师。
在承接孙伟铭案之前,我没有此类案件的承办经验,也很少关注道路安全问题。从承接这起案件之后,我才开始特别关注交通肇事案,对相关法律法规慢慢熟悉起来。
事实上,孙伟铭案所引发的社会反响直接体现出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忧虑。因为醉酒驾车这样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频频发生,事故率高居不下。在这个时候,孙伟铭的行为让人们积压在心中的怨气集中爆发了。所以我们可以理解当时社会上弥漫的情绪,但法律人必须从法律理性角度出发进行思考。
孙伟铭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子虽然结束了,我却一直在思考几个问题:该如何让驾驶者更加自律,更加敬畏他人的生命?是不是应该由刑法处置醉驾行为?当时萌发了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类似“危险驾驶罪”的想法。
带着问题,我开始调查研究。其间,与国内一些知名的刑法学专家进行了探讨,也与交警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进行了交流,还向医学专家请教醉酒的生理心理反应。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让我撰写提案的想法日臻成熟。
在调查中,我也发现,虽然很多人都过上了“有车一族”的生活,但“交通文明”却明显滞后于交通工具的发展,安全驾驶的观念并未深入驾驶员的脑海。
在这一背景下,我注意到我国立法滞后已经不能适用快速发展的工业环境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没有与汽车工业的发展、酒文化传统完全结合起来,没有做好相关应对预案,这也导致了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屡禁不止。所以,只靠路面检查不能完全杜绝醉驾,而是要找深层原因,要从行为人自身和他所处的环境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
在“醉驾入刑”提案的酝酿过程中,我考虑更多的仍是法律落点。
其实,在承办孙伟铭案的过程中,我认为孙伟铭在案发时没有故意,甚至也没有间接地故意违法,虽然酒后驾车这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
违法和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处罚是行政处罚;犯罪则是由刑法来调整的行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秉持罪刑法定原则、罪罚相当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我们认为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要求。
醉驾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主要是因为对醉驾这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制止不力、手段不强,违法成本较低。所以,应从法律层面加大危险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而不要等肇事以后再来处理。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必须要有结果发生以后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要做的,是让这种行为停止在悲剧发生前。
经过几番修改,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许智慧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当时,“醉驾”应否入罪成为舆论焦点。
在这以后,我的提案遭到了诸多批判之声,我只能像一个辩手一样,四处阐释、重申自己的观点。
“醉驾入刑”后,各种荣誉争相而至,但也有些许质疑之声———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将当事人的刑罚降至最低,而现在却为有着“重刑”倾向的罪名提案奔走,其中是否“矛盾”?
其实,作为律师必须有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职业道德要求我必须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而奔走呼喊,因为我面对的是个案、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务,必须为了被告人从轻减刑而努力,这是法律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但恰恰由于在办案过程中,我处在了矛盾的漩涡里,对于社会矛盾、社会各阶层诉求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对法律也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同时我也有了一些感受。
我在辩护词中曾说到,跳出职业角色,从一个公民角度来看,按现有的交通肇事罪对孙伟铭判处7年有期徒刑,我个人也觉得轻了。但是法制必须要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所以这个案子才引发了我进一步的思考。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提出的提案也必须要有全局性、普适性,毕竟法律设置不能以个案来提提案。因此,我提出了应该进一步加大处罚,其目的也在于更有效地阻止孙伟铭一类悲剧的发生。
目前,我正在致力于推动危险驾驶罪的法条更加科学完善。“醉驾入刑”之后也产生了一些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还在密切关注,希望在下次提案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