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退市约束
对投资者设立风控“门槛”外,《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企业提出了诸多硬约束。
其中,较为关键的修改是增加了强化企业退市约束的规定。这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仅在交易所层面颁布的上市规则中有所体现。
增加此规定,源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均提出要严格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安排,以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在《管理暂行办法》中,一方面在“信息披露”一章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同时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的要求,即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
“这个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强化退市约束可以确保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否则大量公司上市后不久业绩差,也不退市,(创业板)就变成绩差板了。”西南证券研究员张刚对记者说,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的退市率为3%,比主板要高很多。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交易所将颁布的上市规则中会对退市作更具体明确的要求。
“增加退市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上市创业板的公司质量好,以体现高收益高风险原则。”海通证券金融行业研究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员谢盐对记者说。
在控制企业风险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曾提出了对公司董事、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要求。
“发改委当时的意见是,要求董事、高管最近两年内不得发生重大变化。这不利于创业企业在IPO前两年内引入创业投资,也不符合创业企业董事、高管上市前可能频繁变化的实际,(我们曾)建议对董事、高管的变动时限要求(在本次修改中)从最近‘两年内’放宽到‘一年内’。”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在他看来,《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董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最低两年内保持稳定,比主板三年的要求已经有所降低,与发改委的意见是一致的,因此未作修改也在情理之中。
另一个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对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发行人要将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同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即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上市标准保持不变
而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核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企业的上市门槛,《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进行修改。
《管理暂行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两套定量标准:第一套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去年虽然经济形势不好,我们公司仍保持着增长,达到中小板的要求都没问题。全国应该有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都能达到这个要求。”前述中关村一家企业的老总对本报记者说。
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则认为,维持一个相对较严的门槛,可以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有利于控制风险。两套标准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要求。
“原来有个经验估计,中小企业板以传统行业的上市资源为主,基本特点是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大体在20%左右。创业板一般是高成长性企业,(这个要求)就提高到30%。”一位参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的人士说。
征求意见阶段,曾有政府部门提出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行业中的企业,适当放宽净资产下限条件。
这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作修改,维持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00万”的要求。据记者获知,监管部门曾对主板上市的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上述要求适当。
“或许打算摸着石头过河,先按这个标准去做,有什么不合适的到时候再调整。”张刚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