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随附单》制度人人有责(2)

2009-3-18 8:39:09 《华夏酒报》 伍程凌 评论(0人参与)


  三是监管难。


  突出表现在《酒类流通随附单》不能附着在酒类商品上,因而缺乏直观性,给酒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带来了许多麻烦。尽管酒类管理法规要求《酒类流通随附单》必须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但由于经营者对《酒类流通随附单》没能妥善保管,甚至丢失,当酒管部门检查时,他们往往难以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快速完整地出示所检查酒类商品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管部门如要处罚他们,他们则翻箱倒柜四处找寻,甚至急忙打电话要求批发商马上补票,大有上天入地也要找出来之势。这既费力又费时,常常一家店子就得耗上大半天。还有的经营者以票据锁在柜子里、掌管钥匙的人不在家为由抵制检查;更有部分经营者还是老观念,老腔调,认死理:只要不卖假酒,管理部门就不能在《酒类流通随附单》上做文章,更不能处罚。这都严重影响了酒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以上说明,《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要使《酒类流通随附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酒管部门、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酒管部门在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

  笔者以为,为了克服《酒类流通随附单》不能附着在酒类商品上因而缺乏直观性的不足,可以考虑采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与酒类贴标双管齐下的办法,让酒类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就贴好酒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识。

  据了解,广东省已是这么做的,其做法值得推广。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酒管部门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尤其是酒类生产企业,要在酒类商品包装上予以改进,把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标注在外包装箱(盒)上醒目的地方,便于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也便于酒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查阅。广大消费者要养成购买酒类商品时认真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消费习惯,做到不买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符的酒类商品,以此督促酒类经销商开票,索票,妥善保管票据。   
       
                                 湖南邵阳县酒管办
                                      伍程凌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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