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酒频繁害死人,酒类立法迫在眉睫(2)

2009-3-27 8:58:56 《华夏酒报》 赵禹 评论(0人参与)


  10余年间,多少生命因毒酒离我们而去?多少毒酒、假酒还在肆无忌惮地“杀人”?百姓的生命如此之“轻”,谁能担起这份重责?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针对当前我国酒类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以青岛啤酒集团董事长金志国为代表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国家应对酒类实施单独立法。他指出,我国酒民数量高达5亿多人,居世界第一,但近年来酒类产品不断出现一些毒酒、假酒案,让人不得不忧心。全球酒类消费大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匈牙利等国家,都有成熟的酒法来规范市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早在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产销监督管理条例》并上报,但是由于当时国务院部门机构改革,此立法搁浅。此后的10余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呼吁国家酒类立法,国家有关部门也做了一些积极努力。有人大胆指出,正是这个“有关部门”太多,相互争权,难以协调一致,致使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形成。

  笔者以为,部门利益之争的源头在于国家对酒类行业采取的是“多头监管,分段监管”体制,这也造成了酒类行业长期存在的“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有利益上,无利益下)。记得广州毒酒案发生后,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涉及的监管部门纷纷推卸责任,这便是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是长期以来酒类市场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规定,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从目前全国酒行业实际情况看,全国实际有大小酒厂3万多家,而领到《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不足1万家,也就是说有超过2/3的企业不具备从业资格。这都是酒类行业的安全隐患,可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却充耳不闻,眼睛“一睁一闭”,这监管工作就算应付过去了。

  “以罚代管”是我国各级执法部门惯用的监管措施,这也是导致酒类市场假冒伪劣层出不穷、毒酒害人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造假者早已习惯了这样的监管模式,胆子自然也就越来越大。有专家曾指出,打击“毒酒”等违法行为,仅靠举报与事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给生产企业设定一个较高的门槛。对酿酒等一类企业要建立起一套从原材料采购到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对其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加强监督,同时要将这类企业的计量器具纳入强检范围。

  每一次假酒、毒酒案发生后,风风火火的整顿随之而来。看看我们的执法队伍,常常身着制服、开着执法车集体行动,捣毁非法窝点,查办不法人员,吊销其证照,没收非法所得,然后捷报频传。可是整顿后的情形又怎样呢?由于立法的滞后,监管的不力,同样的事情仍然再次上演,此次湖北五峰发生的毒酒事件就是最好的明证。

  《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并即将实施,我们强烈呼吁,国家应该尽快针对食品行业的特点,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业比如酒行业,尽快实施配套管理条例,并明确监管主体,改变交叉管理体制,避免类似“五峰毒酒”事件的再次发生。

  饮酒安全问题关系到百姓身心健康,关心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酿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当务之急便是加快酒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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