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2009-3-6 18:50:45 新华网 程义峰 周慧敏 评论(0人参与)
    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提出,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突显国家责任,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所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

  刘红宇委员说,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可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使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少因救治不及时出现的伤亡。在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是主导者。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设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具备法律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刘红宇委员说,在法律方面,《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从国家现有的经济能力看,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力日渐增强,完全有条件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救助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奠定了社会基础。

  刘红宇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行业专项赔偿基金,让行业组织承担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后赔偿责任;完善食品责任保险;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估机制, 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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