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太阳”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 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终审胜诉

2009-4-10 8:27:51 《华夏酒报》 杜贵斌 评论(0人参与)
  近日,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长达7年的“红太阳”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胜诉。

  2002年1月16日,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浏阳河红太阳”商标,被初步审定注册。就此,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先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后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议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又被裁定“浏阳河红太阳”商标核准注册。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裁定,重新对山东红太阳公司异议复审申请作出裁定。湖南浏阳河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胜诉。

  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58年建厂的山东祥酒厂。该酒厂开发的“红太阳”系列白酒于 1997年1月申请注册“红太阳及图”商标,1998年3月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2007年8月21日,引证商标转让给山东红太阳酒业有限公司。2003年7月、2006年9月,注册并使用在酒、含酒精饮料的“红太阳”商标连续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还先后荣获“中国优质白酒著名品牌”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山东名牌产品”、“中国文化名酒”、“中国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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