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美酒“80万元收到条”纠纷案

2009-4-13 8:27:25 大众网 评论(0人参与)

 

  田世国终审败诉被指“诉讼欺诈”

  就在田世国被评为“2004感动中国人物”的当年年底,2005年12月12日,田世国在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临沂市糖酒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糖酒公司)及其出资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兰陵美酒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田世国称,2003年3月28日,被告收到田世国为其弟弟(涉嫌贪污临沂糖酒公司货款,另案处理时被判缓刑)交纳的担保金80万元整,根据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然而被告一直不予返还。田世国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担保金,并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

  但被告临沂糖酒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指出:田世国提供的证据造假。

  一张颇有争议的收到条

  在案件中,田世国出具的证据是一张手写在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信笺纸上的收到条。法院审理时,田世国承认这张收到条是他自己写的,但印章是临沂糖酒经贸总公司的,钱也被临沂糖酒经贸总公司收了。

  而临沂糖酒经贸总公司表示,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田世国交纳的所谓80万元担保金,该收到条是田世国盗用了一张盖有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便签纸自己填写的,田世国的弟弟田某是公司业务员,有获取糖酒公司空白介绍信的条件。收到条不是正式收据,书写内容、形式和用章等均不符合常理,担保金交纳等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也不合逻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田世国的诉讼请求。

  在这张收到条中写到:今收到田世国为田世X(田世国之弟)交来的担保金捌拾万元整。公司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结算清田世X在工作期间所有的属于个人拖欠的货款。逾期没结算清,公司应将担保金捌拾万元全额退还田世国。或结算清后余款退还田世国。除了还交代清违约金相关事宜外,田世国还在收到条最后注明:“如果发生纠纷,应有田世国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正是此案在广州番禹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因。

  未作证据真实性鉴定,临沂糖酒一审败诉

  临沂糖酒公司辩称,田世国提供的收到条由其自己书写,是假的,临沂糖酒公司从未与田世国签订过担保合同,此外,临沂糖酒公司账目上也从没有收到过田世国80万元担保金。

  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临沂糖酒公司称田世国提供的收到条是伪造的,但在举证期间,临沂糖酒公司并未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庭审中,临沂糖酒公司也未否认该章的真实性,最后确认田世国提供的收到条真实有效。

  最终,番禹区法院判决临沂糖酒公司清偿田世国80万元及违约金。

  司法鉴定:收到条印章日期与落款日期不符

  一审判决后,临沂糖酒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兰陵美酒公司法律事务办主任唐林及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段新明律师对整个案子已经非常熟悉了,他们表示,这起案子还有很多漏洞就被匆忙判决,必须上诉。

  据段新明介绍,临沂糖酒是大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收款收据均采用格式的收据加盖财务专章,财务主管、出纳制单都应签名。收到条盖得是行政章而非财务专用章,并无任何经手人的签名。收到条所写的时间是盖章后写的,从书写形式上看,是田世国故意避开公章,将3月的“3”与28日的“28”相隔较远,不符合书写惯例。

  在一审中,田世国称80万元现金是交给了兰陵美酒公司的刘玉学(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而田世国的弟弟是临沂糖酒公司的员工,“这显然与事实常理不符。”段新明表示,当时刘玉学愿出庭当面与田世国对质,番禹区人民法院却不予批准。

  在收到条中,日期是2003年3月28日。“既然那时候田世国就已经交了80万元担保金,为什么还在2003年4月10日,由田世X之妻向公安机关交退贪污款12600元。更何况,田世国作为其弟弟贪污侵占案代理人,自2003年4月到11月,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从来没有提到过曾为其弟交纳过任何担保金。这与常理非常不符。”

  进入上诉期举证阶段后,临沂糖酒公司不惜花重金对田世国出具的证据“收到条”中公章形成时间与落款日期同一性进行了司法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收到条”上的“临沂市糖酒经贸总公司”公章印文不是落款标称时间2003年3月28日盖印,而是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9日之前盖印,该收到条上的落款时间是明显为了避免覆盖公章而书写。

  段新明律师告诉记者:“在二审时,田世国举证及辩解与一审存在截然不同的陈述,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认为,临沂糖酒公司提供的证据与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和可采性,而田世国提供的证据‘收到条’及所做的陈述、说明无法使人形成相当的内心确信。”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世国出具的证据“存有瑕疵”,撤消了番禹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田世国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兰陵美酒:这是诉讼欺诈

  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他对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及临沂糖酒经贸总公司带来的损失却是巨大的,段新明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前前后后,直到2007年下半年才结案,兰陵美酒公司和临沂糖酒公司共花费40余万元。从司法鉴定和判决结果来看,田世国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后果如何?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研究室了解到,全国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经对此作出过相关的司法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兰陵美酒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曾就田世国是否构成欺诈进行过研究,认为田世国的行为是典型的诉讼欺诈。“田世国首先是一名律师,作为法律人,他游走于法律空白得心应手,即使官司输了,也没有人能定他的罪” ,段新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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