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保存余酒超期未领饭店能否没收

2009-4-2 17:54:05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龚律师:

  3个月前,黄某到一家饭店请朋友吃饭,自带了6瓶白酒。结果有2瓶未喝,经与服务员商量,由他们免费帮保存,并出具了一张收条给黄某。黄某留有手机号码给服务员。服务员口头交代黄某要在1个月内前来消费。但黄某一直没去这饭店吃饭,也没有服务员打电话来问及此事。最近黄某到饭店吃饭时索要这2瓶酒,服务员说因过了保管期限不见他来消费,那2瓶酒已内部处理了。请问,饭店这样没收黄某的酒应否赔偿?

读者 王兴亮

王兴亮读者:

  黄某将未使用的2瓶白酒交给饭店服务员免费保存,自交付时起即成立保管关系,饭店应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黄某的白酒。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在约定的保管期内未来饭店消费领取,代为保管的白酒,饭店应及时通知他前来处理。饭店未通知黄某即以超过保管期限为由,自行内部处理黄某的白酒,显然没有合法依据,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有权要求饭店赔偿。

  黄某未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前来处理他的白酒,如果饭店通知后黄某仍不来领取,饭店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规定处理,以避免损害侵权行为的发生。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中国酒业新闻网。
了解酒业即时快讯,搜索关注《华夏酒报》微信号huaxiajiubao 编辑:赵鑫 分享到: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0)
您的匿称:
验 证 码:
中国酒业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网站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华夏酒报社和中国酒业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夏酒报》或中国酒业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酒业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力所能及地注明初始来源和原创作者,如果您觉得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我们,我们会立即改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wlb@hxjb.cn
华夏酒报介绍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人才
Copyright ©2005-2015 cnwine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夏酒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E-mail:wlb@hxjb.cn ICP备案:京ICP备11018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