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保荐人责任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009-4-20 8:50:10 《华夏酒报》 陶俊洁 刘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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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强化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以切实发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
拟修改的《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持续督导期。这样的规定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责任,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
按照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证监会拟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涉及持续督导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还规定,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将适当调整对保荐代表人的个别监管措施。考虑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证监会对《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保荐办法》的上述修改,创业板将建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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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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