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花大股东疯狂套现涉嫌违规

2009-4-20 10:23:21 证券日报 王晓宇 评论(0人参与)
  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解禁股比例也可能已破证监会1%高压线

  自2009年2月23日,啤酒花大股东新疆蓝剑嘉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嘉酿”)所持41.36%的股份解禁以来,自3月12日起即开始了连续、大幅度的减持,截止4月15日,短短一月之余,蓝剑嘉酿的减持比例即达11.36%。

  在大股东如此大幅度高密度的减持的背后,却涉及违规减持。

  减持超5%上限涉嫌违规

  按照监管条例,单个股东减持超过5%就必需公告,一触便是违规。但即使如此,在股价大幅上涨的诱惑下,依然无法减弱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们的减持力度。

  近两个月来,多家上市公司如中核钛白、南化股份等公司的股东们都因减持超过5%而遭到交易所的谴责。

  而这次涉嫌违规的是远在新疆的啤酒花。根据啤酒花4月17日公告可知,4月15日当天,啤酒花的大股东蓝剑嘉酿分别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达5.759%。且该减持股份全部来自于2009年2月23日刚解禁的限售股。

  其具体情况分别为:4月15日当天通过二级市场减持336.04万股,另外分两次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转让股份数分别为445.71万股、1337.14万股,转让价都为6.46元。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教授讲述,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减持,一旦达到5%就要必需公告,如果超过5%再公告也是违规。

  这位教授举例道, 2009年3月20日,上交所对界龙实业的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罚。其原因就在于,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2月12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平台系统累计卖出股份占该公司总股份的5.41%。

  上交所认为界龙实业大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总股本5%时,应当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上交所对界龙实业的大股东给予限制其证券帐户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认为:“根据界龙实业的前例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啤酒花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涉嫌违规。”同时,刘教授呼吁:“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提高自己的‘法商’,保证财富的合理化。”

  是否踩了证监会1%红线?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3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也就是说,股东在一个月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减持解禁区股超过1%。但从啤酒花减持资料来看,其所做可能正好违反这一条例。

  啤酒花公告披露,3月12日至4月1日,蓝剑嘉酿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了0.86%的股份。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一位老师分析,在这样长的一个波期内,按常规做法,蓝剑嘉酿应该是分期减持。

  这位老师特别强调,啤酒花在4月15日再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0.913%的股份。只有资料能证明啤酒花在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解禁股超过0.087%,那么啤酒花就踩了证监会规定股东在一个月内能过二级市场抛售解禁股不得超过1%红线。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第7条也指出,解除限售存量股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

  而就在一个月前,三普药业的股东宜兴市三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在2009年2月4日至3月3日期间,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752%,从而遭到上交所的处罚。

  除了在大宗交易、二级市场上减持股份以外,蓝剑嘉酿还于4月8日,与自然人邱继光签订了流通股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5.11元的价格,向该自然人转让2060,3332股,在总股本中占比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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