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老酒"侵权案宣判 2酒厂被罚5酒厂待查

2009-4-26 14:53:39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李珍 评论(0人参与)
  2008年底,山东即墨黄酒厂将即墨市同样生产老酒的7家酒厂告上了法院,以对方侵犯了“即墨老酒”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包装权、装潢权为由,分别向每家索赔10万元。4月22日,市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审作出判决,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和即墨市第二黄酒厂被认定侵权,分别赔偿即墨黄酒厂6万元。4月25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其余5家酒厂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审理。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被诉侵权的7家酒厂分别是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即墨市凯旋酒厂、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黄酒厂、青岛即墨市舞旗酒厂、即墨市普润酒厂、青岛即墨源源酒厂等七家,它们的厂址都在即墨而且同样生产老酒。“我们是唯一拥有即墨老酒这一商标的厂家,其他酒厂生产的老酒和我们的产品太像了,冲击了我们的市场占有量,也对品牌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即墨黄酒厂的代理人兰卫孝在2月23日市中院开庭时表示,他提出要求7家酒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10万元损失。

  兰律师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酒厂生产的老酒取名为“即墨纯老酒”,这种名称和“即墨老酒”非常相似,还有的是在酒瓶和包装上和“即墨老酒”非常像。“这种市场竞争行为,给我们正宗的即墨老酒的市场带来很坏的影响。”该厂总经理助理仇女士告诉记者,“即墨老酒”之争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的案子基本上都以庭外调解结案了。

  但是,在2月23日开庭审理时,被告的7家酒厂没有一家承认侵权,他们都表示自己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其中青岛即墨源源酒厂则表示他们早已经不生产老酒了,原告举证的酒不是他们的产品。在案件审理中,有被告的律师指出,他们被“即墨老酒”起诉很冤枉,“我们认为,只要是在即墨生产出来的老酒就是即墨老酒,配方都是差不多的,只不过他们有这个注册商标,但这并不能证明他们生产的老酒就是最好的。”即墨市凯旋酒厂的代理人慈律师表示。

  4月22日,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审理后,对其中的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即墨市玉福春黄酒厂和即墨市第二黄酒厂生产的老酒因包装、装潢和“即墨老酒”相似而构成侵权,被告应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即墨黄酒厂6万元。4月25日,记者采访主审法官得知 ,其余被告的5家酒厂中,有一家酒厂正在和即墨黄酒厂进行调解,而其余几家酒厂均因主体不适格还需要进一步审理。“因为即墨黄酒厂起诉的是酒厂的字号,也就是酒厂的名称,其实这几家酒厂都是个体工商户,应该起诉的是个人。”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据了解,在一审宣判后,两酒厂代理人都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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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即墨老酒获得“全国优质酒”称号,其注册商标“即墨”牌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1985年,书法家舒同专为该厂题写了厂名“山东即墨黄酒厂”和品名“即墨老酒”。后来舒同的题字“即墨老酒”被印制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中 ,沿用至今。1999年9月,即墨田横酒厂擅自在其生产的“田横岛”牌老酒、老酒王及大桶老酒的外包装及标志上印制了“山东即墨黄酒厂监制”字样等。为此,原告即墨黄酒厂将即墨田横酒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上使用“山东即墨黄酒厂监制”的字样;被告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及标志中使用舒同为原告产品的题字;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害费1823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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