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是保险资金支持重点

2009-4-8 7:46:49 中国酒业新闻网 评论(0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毛晓梅、徐涛)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已颁布并施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根据该指引,那些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将成为保险资金的支持重点。

  《指引》分总则、能力标准、设立规范、风险控制、检查与报告和附则共六章。

  《指引》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满足相关条件,如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二元评级制度、项目评审制度、投资决策制度、投资问责制度。

  就偿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指引》明确: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偿债主体可以为大型国有企业等。

  就投资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指引》明确: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指引》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指引》还风险控制进行了明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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