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试点央企职工董事履职办法

2009-4-8 9:26:54 《每日经济新闻》 周晓芳 评论(0人参与)
  昨日,国资委发出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聘任、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任期、补选、罢免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专家李曙光表示,该《办法》与即将实施的《国资法》中提到的“涉及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选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互相响应,是保证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办法。

  对于以前关注颇多的职工董事薪酬一项,《办法》中规定,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此李曙光表示,职工董事应该以原有工资为主,适当补贴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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