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开瓶费败诉北京早有判例 收费是霸王条款
2009-5-10 17:43:16 羊城晚报 程行欢、戚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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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开洋酒贵过国酒更无道理
开瓶费已经有了法院判例,是酒楼败诉”,在本报要闻版昨日刊登了《同样开瓶服务,洋酒凭什么贵一倍》的报道后,广东省消委会特约律师黄志威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开瓶费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站不住脚,洋酒价格贵过国产酒更是毫无道理,而这种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乱收费现象当然不可能出现政府指导价。
“开瓶费在法律上没有界定,但是并不能成为餐饮酒楼随意收费的依据。”黄志威告诉本报记者,早在2007年,已经有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胜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与酒楼是处于平等的主体,因此价格的制定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可。
对于有些酒楼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允许,黄志威认为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误读。“开瓶费不是不可以收,但是必须事前公示。消费者在明知开瓶费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坐下来吃饭,就是一种双方经过了充分协商后的价格认可。”而现实情况中,开瓶费往往是消费者最后被迫进行的消费。虽然广东省物价局方面表示,如果餐饮酒楼在事先出示了开瓶费,不算违法不算欺诈。但是消费者往往不满意的情况是,已经坐了下来消费,或者是已经消费完后才得知开瓶费这一收费条款。开瓶费成为一种强制性的霸王条款。
据记者了解,一些餐厅的开瓶费以很多形式存在,如按照账单总额的15%加收,也有按每桌加收,也有按照洋酒、红酒和白酒的不同分类来收取开瓶费。但是消费者往往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黄志威还认为,消费者带的酒并不属于餐厅酒楼的产品,并且消费者选择某一餐厅酒楼消费时,已经为其带来了一定的利润,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自己的酒时,没有理由要交纳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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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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