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费卡需在1个月内用完?

2009-5-12 9:33:56 番禺日报 黄东红 何宇华 评论(0人参与)

  消费者简先生接到酒店通知,要求其在1个月内把酒店消费卡内的所有余额在该酒店经营场所内消费完毕,否则该卡将宣布作废。简先生交涉未果,便投诉消委会和信访部门,日前,案件在消委会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去年5月,简先生在市桥清河中路某酒店预付了300元购买了一张洗衣卡(该卡没有约定使用时效),至今年1月31日,该卡尚有余款124.6元。这时,该酒店通知简先生,要求其在1个月内把消费卡内的所有余额款项在酒店经营场所内消费完毕,过后该卡将作废。简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向该酒店提出异议,要酒店继续履行洗衣义务,或退还卡内余款124.6元。双方协商未果,简先生遂向区消委会投诉,经市桥工商所调解未达成协议。2月13日,简先生向区信访局投诉,区信访局将投诉信转交区消委会处理。

  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派出工作人员即到该酒店了解情况,得知该酒店由于电脑财务系统故障及升级需要,洗衣消费卡原有的记录将不再保留,故须对原有数据进行清理,因而要求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把卡内余额消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是退回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工作人员依法说理,指出该酒店自行规定洗衣消费卡失效的行为是错误的。该酒店于是同意再延长简先生一个月的消费期。简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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