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与餐饮企业对簿公堂,但博弈的过程可能不乏艰辛。而解决市场纠纷,立法约束是最经济的手段之一。立法环节的“当机立断”,则意味着执法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会大大降低
据5月23日本报报道,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草案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最终被删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解释删除原因时表示,河南餐饮行业比较发达,档次也多元化,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近几年,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而引发的争议,在全国各地都有上演。2006年北京一消费者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百元“开瓶费”将酒楼告上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开瓶费”;2007年2月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此外,江苏等地在设立餐饮企业行为规范时,也曾因“开瓶费”等问题引发争议。
餐饮业属于充分竞争的服务行业,收取服务费用因何会引起争议?其间的关键在于服务费用是否被异化,是否带有强制性。
所谓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的本质,即迫使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权。也就是说,设置高额“开瓶费”的目的是迫使消费者消费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设置高额“包间费”的本质,是迫使消费者不得不选择价高的菜品。换句话说,如果“开瓶费”只是几元钱的服务价格,或者餐饮企业店内的酒水与市场零售价格之间不存在高额价差,那么,基本上不会引发大的争议。在餐饮企业以高额“开瓶费”拒绝店外同类消费品的竞争之后,其店内的高价酒品实际形成了某种垄断价格。餐饮企业以批发价格购入的酒品,以远高于市场零售价的标准,与其店内菜品及其它服务捆绑在一起,对消费者进行带有某些强制性的销售。
这样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而恰是市场规范者所必须出面制止的行为。或者说,坐视消费者以选择就不就餐的方式与餐饮企业艰苦博弈而不闻不问,这样的市场规范者难免令消费者失望。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价格规范和捆绑销售向来是市场规范的难点。一方面,通过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博弈很难解决这些问题;另一方面,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于每个个案进行追踪管理,也有相当的难度,必然付出极大的成本。这样一来,在阶段范围内,以立法禁止的形式,对“开瓶费”、“包间费”问题进行规范,有其现实的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消费者对“开瓶费”、“包间费”持有异议,即使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缺失,也并不能成为阻止消费者提起司法诉讼的理由。北京海淀区法院曾做出的司法判决,即意味着餐饮企业收取高额“开瓶费”、“包间费”仍存在败诉的现实可能。
取消“开瓶费”可能仍将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与餐饮企业对簿公堂,但博弈的过程可能不乏艰辛。而解决市场纠纷,立法约束是最经济的手段之一。立法环节的“当机立断”,则意味着执法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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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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