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杜康”胜诉

2009-6-11 9:54:31 华商网-华商报 李华 评论(0人参与)
  昨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杜康”和陕西“白水杜康”的商标纠纷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今年4月初,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服有关“白水杜康”争议裁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陕西白水杜康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件涉及河南和陕西有关“杜康”商标的纠纷,备受媒体关注。昨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所作“白水杜康”商标争议裁定。

  第三人聘请的北京律师董永森介绍庭审细节后分析认为,如果原告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院上诉被驳回后,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他认为,法庭考虑了“杜康”商标纠纷由来已久,存在复杂的历史问题等因素,“酒圣”杜康与陕西白水县具有历史渊源,“白水杜康”和“杜康”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

  ■纠纷由来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认定,1981年12月,河南伊川杜康商标经核准注册前,陕西白水杜康酒厂和河南伊川杜康酒厂均在各自酒类商品上将“杜康”作为酒类名称使用。1980年,两家酒厂均申请注册该商标,后经行政机关调解,最终以伊川杜康酒厂的名义注册了“杜康”商标。1983年,双方还签订了《关于“杜康”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约定“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1995年,陕西白水杜康酒厂提出申请,1996年获准注册“白水杜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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