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消费者上告“名酒”

2009-6-14 11:28:54 南京晨报 七七 姚均祥 评论(0人参与)

  全国评酒会上名列全国浓香型曲酒第二名,获轻工部酒类大赛金杯奖。”就是这样两句宣传词,却让细心较真的消费者揪住了“小辫子”。日前,该消费者以该酒虚假宣传,将某酒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宋远平时喜欢喝酒,自然也就喜欢买酒,逛超市的时候,他的目光总会驻留在各种类型的酒上。2008年的一天,宋远到栖霞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看中了某公司生产的酒。“这外包装上宣称,高沟特曲在第四届全国评酒会上以95.13分名列全国浓香型曲酒第二名,同年获轻工部酒类大赛金杯奖。”宋远说,冲着这宣传,他一口气买了6盒。

  宋远是个较真细心的人,买回家之后,他总琢磨着这酒的宣传有问题。宋远查询后得知,《酒类广告管理法》第七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宋远恍然大悟:“这宣传内容都是国家禁止的,这明显是误导我们消费者啊。”

  谁也没有想到,宋远将超市以及生产该酒的酒业公司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超市感觉很无辜:“虚假宣传的主体应是广告的发布者,我们店根本就不是虚假宣传的主体,怎么会莫名其妙成为被告呢?”酒业公司则辩解称,对于该酒的宣传,他们有证据证明其是获奖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再说了,宋远也没有存在损失,即使他们的广告内容违法但也不属民事的范畴,而属于行政法。

  法院审理认为,酒业公司举证证明了该公司在涉讼商品外包装上注明的“某酒在第四届全国评酒会上以95.13分名列全国浓香型曲酒第二名,同年获轻工部酒类大赛金杯奖”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故酒业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至于酒业公司在外包装上印制上述获奖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宋远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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