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饭店聚餐饮酒殒命》后续:快餐店当庭赔偿14000元

2009-6-2 12:51:41 燕赵都市报 蔡艳荣 刘洁 评论(0人参与)
  河北省平山县年仅14岁的飞飞(化名)在快餐店给同学庆生日时饮酒身亡,飞飞的父母将快餐店老板张某诉上法庭,这也是平山县法院受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报曾于今年1月对此事连续报道)。日前,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快餐店老板当庭赔偿飞飞父母14000元。

2008年11月22日,上初一的飞飞应邀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地点在张某经营的快餐店。参加聚会的共14名同学,他们从店内要了白酒两瓶,啤酒一捆。飞飞喝了白酒三杯、啤酒半瓶后突然倒地,不久开始呕吐。同伴见状将他送回家,母亲急忙将儿子送医院救治未果,经诊断飞飞系急性酒精中毒窒息身亡。

被告快餐店老板张某说:“快餐店由我们夫妻两人经营,是小本生意,因为在学校附近,很多学生会来店里吃饭。我们不知道国家有不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去年腊月,正是饭店生意最旺的时期,可是原告却多次采取了不理智的做法,导致我的饭店停业。”

调解中,原告给法庭拉了一个单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48000余元。被告也要求原告赔偿干涉饭店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多次调解工作中,法官更多情况下扮演了倾听者的角色。通过情与法的讲解和分析,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14000元,对原告过激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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