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店卖假酒拒不缴纳千元罚款 法院判缴4000元滞纳金

2009-6-21 18:57:47 人民网天津视窗 冯琳 评论(0人参与)
    简要内容:近日,红桥工商执法人员在管界某烟酒店查获4瓶假“津酒”,而店老板赵某拒不缴纳1000元的罚款,后被区法院强制执行,并加罚4000余元滞纳金。法院查明,工商红桥分局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职权,其做出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近日,天津市红桥工商执法人员在管界某烟酒店查获4瓶假“津酒”,而店老板赵某拒不缴纳1000元的罚款,后被区法院强制执行,并加罚4000余元滞纳金。

  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桥分局检查支队日前在管界勤俭道某公寓底商一家烟酒店内查获4瓶假冒津酒品牌的白酒,因该销售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酒店营业者赵某被处罚款1000元。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后,赵某置之不理。工商执法人员多次与其沟通,赵某百般拖延,始终不到银行缴纳罚款。工商局只好向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查明,工商红桥分局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职权,其做出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亦由赵某负担。综上,赵某逾期不缴纳罚款1000元,按照每日罚款额3%加处罚款,共被处罚5260元。

  据红桥工商执法干部介绍,日前该案已全面办结。个别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漠视法律尊严,缺乏社会责任感,更威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被查获后,如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应寻求合理的申诉程序,心存侥幸,甚至拒不执行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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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53条、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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