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为食品安全法护航(1)

2009-7-27 8:58:16 《华夏酒报》 徐博 评论(0人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为食品安全法护航

  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条例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食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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