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已达1460家

2009-7-30 13:31:15 新华网 评论(0人参与)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各与会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纷纷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与会的委员们说,一部地方性法律,只有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才是好的法律。因此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应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既要打击假冒伪劣,监督企业生产消费行为,又要强化监管部门的服务职能,促进贵州酒业的良性发展。

  委员认为:除了监管还应注重服务

  在昨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在强调对酒类的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上比较充实,比如对白酒生产作坊的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等。在对酒类流通监管体制中,《条例(草案)》提出,酒类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明确由商务部门专项监管。

  不过有委员认为,该《条例(草案)》强调监管比较多,但服务性的条款比较少,因此建议在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贵州酒类生产流通的服务,充分发挥贵州酒类地方支柱产业的优势,把贵州酒做大做强。体现在条例中,就应该增加一些对酒类生产和流通的服务性条款。

  作坊与企业如何界定?

  据统计,目前全省各类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约1460家,但已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86家。因此《条例(草案)》提出,对白酒生产作坊实行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对尚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作坊,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白酒生产,又设定了较严格的生产限制性条件。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对生产白酒作坊与企业界定不清,容易造成法律漏洞,建议从生产规模、场地、产量等方面对白酒生产企业和作坊进行界定。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可以不申请办销售许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其销售区域,不得超越邻近乡、镇范围。   

  但有委员认为,我省一些地方酿酒作坊多如牛毛,这些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常常被各地商人收购,流通范围较广,因此建议农民自酿白酒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进行备案有助于对其生产的白酒进行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打击假冒伪劣还缺处罚条款

  《条例(草案)》第九条对生产流域的企业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流通流域的酒类销售行为也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虽然《条例(草案)》对酒类生产流通环节的假冒伪劣行为提出了强制要求,但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一些委员还认为,该《条例(草案)》对酒类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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