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禁在公共场所饮用酒精饮料

2009-8-14 10:19:55 驻哈萨克经商参处子站 评论(0人参与)

  近日,哈萨克斯坦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饮用酒精饮料的法律。根据新法律,自2009年8月2日起,除饭店、住宅、自家房屋的后院,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机场、车站以及国家机关等一切公共场合饮用酒精含量超过1.5%的任何饮品,违法者第一次罚款相当于一个“月结算基数(哈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用的计算指标,根据居民收入和通货膨胀率不断调整,现行为1296坚戈,约合9美元)”,第二次罚款2个基数,第三次及以上者除罚款外,并处15天拘留。

  此前,哈《行政处罚法》已对“酒精饮料”的定义做过修改:将第336条中的“酒(спиртные напитки)”一词更改为“含酒精饮料(алкогольный продукт)”,啤酒也属于“含酒精饮料”。
哈萨克斯坦啤酒酿造师们对新出台的法规持两种态度:一方面,他们不愿生产出的产品被禁用;另一方面,又希望修正案有助于推行“文明饮酒”风气。

  目前,哈共有51家啤酒生产企业,80%的啤酒由本国企业生产。其中,卡拉干达 “EFES” 啤酒加工厂、 “Derbes”啤酒公司、 “里海”饮品股份公司、 “ARASAN”公司等都是较有实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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